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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就医优惠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08-10 11:53:42访问次数:信息来源:
关于残疾人就医优惠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卫生厅
省 残 联
晋残联[2007]150号
关于残疾人就医优惠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样市(县、区)卫生局、残联:   为落实《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省政府令第1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07]70号)精神,保障广大残疾人医疗待遇,切实缓解他们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现就残疾人就医优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对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   二、优惠项目   优惠对象因病到省内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免收门诊诊查费;需做CT、MRI、多普勒等大型设备检查者,按规定收费标准减收10%;需住院治疗者住院半月以内床位费按规定收费标准减收10%,半月以上减收5%;需手术治疗者,按手术及麻醉规定收费标准各 减收10%;女性因怀孕而进行检查时,可免产前检查费。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优惠残疾人就医落到实处   (一)各市卫生局及残疾人联合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辖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优惠残疾人就医作为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各医疗机构要制定医疗优惠项目减免办理流程、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各项优惠措施的落实;对门诊挂号费、诊查费合并收取的,要明示当时免收或就诊后及时返费;二级以上医院要安排残疾人就医引导员,公示优惠项目减免办理流程,确保残疾人方便快捷地办理优惠手 续。   (三)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大力宣传《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积极协调、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解决残疾人看病就医问题的各项政策规定;要及时总结优惠残疾人就医的好做法、好经验,协调有关部门,结合本能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措施,确保优惠残疾人就医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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